2019年1月18日,伴随天津市年度两会的闭幕,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力度比大气污染防治法更严格,将实行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如,大气污染防治法仅对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第七十五条结合天津实际,创制性规定对所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维护运营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都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

      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明确指出,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相关内容如下:

     第七十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