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作战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8〕18号)有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发〔2018〕33号),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并明确监管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额定净功率大于或等于37kW时,烟度值不得超过0.5m-1,额定净功率小于37kW时,烟度值不得超过0.8m-1;排气中不能有可见烟)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等四类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的管理要求

  (一)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烟度值超过0.8m-1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禁用区内工业企业禁止使用高排放叉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三、禁用区的范围

  全市禁用区总面积777.26平方公里,范围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全部,总面积347.21平方公里;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外部分区域,总面积87.34平方公里;滨海新区6个片区,总面积204.73平方公里;其他区部分区域,总面积137.98平方公里。通过在划定区域内禁止使用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和叉车四类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效减少污染排放。

  四、禁用区以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要求

  禁用区以外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判定为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应做的工作

  为做好《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化管理的基础上,开发了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登记和排查。

  1.对施工工程机械:(1)新开工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在机械使用前配合所在地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填写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卡;(2)已开工工程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并填写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卡;(3)施工单位或个人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备查。

  2.对工业企业用机械:工业企业按要求填写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卡。

  (二)治理和更新。

  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在禁用区使用的,还要满足禁用区的排放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要尽快对排放不合格的机械进行治理、更新,以满足有关要求。